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永昌县人,住金昌市金川区**号区**栋**口**楼**室,系个体经营者。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喻某某醉酒后驾驶甘G*****号灰色别克牌小轿车,沿金昌市区杭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部路口处,该车前部与张某某驾驶的甘C*****号白色丰田牌小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喻某某驾车逃逸,被害人张某某打电话报警,并驾车追至金昌市金川区10号区5栋北侧,被告人喻某某在其家楼下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喻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8.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4.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德禄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喻某某住金昌市金川区10号区5栋1口3楼右室,联系电话:1809355****。
2.刑事侦查卷一册、讯问笔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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