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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喻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03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在深圳市**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9月 28 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一酒楼和朋友吃饭,期间其喝了半瓶红酒,后继续在酒楼喝茶聊天,同日晚上10时30分许同事张某某驾驶粤B6E****号牌机动车,送被告人喻某某回南山区**的公司。2019年9月29日0时1分许,被告人喻某某驾驶粤B6E****号小车,从公司出发准备回宝安的家,行驶至南山区广深高速北行同乐检查站出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 后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喻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7.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人口库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职务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获、呼气和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波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居住于深圳市宝安区**,联系电话138*******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证人证言(张某某)一页。

6. 职务证明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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