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02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有限公司**,住本市崇川区**花园**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路**号**幢**室)。被告人喻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喻某某驾驶牌号沪A9****小型越野车,从南通市书院坊北门附近出发,途经洪江东路通富北路路口西侧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所驾车辆碰撞道路绿化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其所驾车辆及绿化带损坏,事发后喻某某离开现场。经鉴定,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2mg/100ml,达醉酒标准。
2020年5月9日0时51分许,被告人喻某某到侦查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对损坏绿化带进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制作的喻某某《机动车驾驶证》、沪A9****《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侦查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荣
检察官助理:蒋群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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