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625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身份证号码4301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长沙市芙蓉区**楼**街**号**房,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晚上,被告人喻某某与朋友在长沙**道旁“***”餐馆吃饭并喝酒,当晚20时10分许,被告人喻某某酒后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长沙大道辅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万家丽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3、理化检验报告书;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喻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1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劲松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4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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