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西充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晚20时许,被告人喻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大田县广平镇铭溪村“美食银行”饭店出发,沿铭溪村往广平村方向行驶,途经广平村清水池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后民警将喻某某带至大田县广平镇卫生院进行抽血送检。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喻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1.72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喻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液(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查获照片、吹气照片、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小东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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