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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喻文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方滩乡喻家湾村3组,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汉城天地10栋1单元1203号。2020年1月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文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1时37分许,被告人喻文辉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饮酒后驾驶鄂C1253S号小型轿车,由本市万达广场方向往八方驾校方向行驶,行驶至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熊家湾立交桥路段,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五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6月23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喻文辉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6.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王锋的证言;3.鉴定意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被告人喻文辉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文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文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文辉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上官伟锋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喻文辉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727999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3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乡**村**组,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栋**单元**号。2020年1月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1时37分许,被告人喻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饮酒后驾驶鄂C****S号小型轿车,由本市万达广场方向往八方驾校方向行驶,行驶至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熊家湾立交桥路段,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五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6月23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喻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6.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上官伟锋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72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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