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243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2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喻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23时38分许,饮酒后驾驶渝F76****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坪山区碧岭街道新榕路锦华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对喻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值为276.83mg/100ml。被告人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检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保证人骆某某,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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