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3354号
被告人喻某某,曾用名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75********,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号**宿舍**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3时52分,被告人喻某某驾驶皖F*****号小型轿车,沿淮北市相山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海通证券”公司路段时,碰撞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停放在此的皖F*****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18日,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2019年11月28日,经集体研究认定,喻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喻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至正司鉴[2019]毒鉴字第270号;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爱荣
检察官助理:李晶晶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喻某某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证人(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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