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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武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93********,汉族,初中肄业,**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毅: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22时59分许,被告人喻某某酒后驾驶川E*****白色本田凌派小型汽车搭载妻子刘某某,自本市武某某龙腾东路“龙悦纯K”KTV出发,经龙腾东路、晋阳路行驶至晋阳路300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临检挡获,后被带至成都市武某某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被告人喻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51.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喻某某血液乙醇浓度151.9mg/100ml,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

检  察  官 姜梦

                              检察官助理 杨雪楠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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