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2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家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区**村**苑**期**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8日20时26分许,被告人喻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粤L**)途经惠州市惠阳区**路**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丘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粤L**)发生碰撞,造成轻微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喻某某血液样本,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53.6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喻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丘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发生轻微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杏强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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