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住宁乡市**街道**栋**房。因赌博,2014年3月25日被宁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由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喻某某饮酒后驾驶湘C3****小型汽车沿宁乡市**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湘A6****小车发生刮擦,被告人喻某某未立即停车而继续向前行驶,行驶至**小区路段时,又追尾被害人楚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被害人陈某某随即驾车将被告人喻某某的车辆逼停。被告人喻某某停车后,事故现场有人发现其涉嫌酒驾后报警。民警处警时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被告人喻某某测试结果为168 mg /100ml,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喻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65.09mg /100ml。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喻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喻某某与两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两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赔偿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案发后,被告人喻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喻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喻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旺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鉴定人、证人名单各一份,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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