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55********,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贵州省平塘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建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晚上,被告人喻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平塘县上梭廉租房方向往新舟村方向行驶,21时28分,该车行驶至平塘县**道**道口50米(小地名:平塘县金盆街道办事处聚商公园路口)处时,被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试酒精测试仪检测,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随后民警将喻某某带至平塘县人民院进行血样抽取,并于24小时内送黔南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经黔南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黔南)公(司)鉴(理化)字【2020】第157号鉴定文书鉴定喻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员核查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喻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喻某某供述与辩解;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现场查获照片;被告人喻某某被查获时视频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我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海燕
检察官助理 赵昌敏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居住在平塘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联系电话15286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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