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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信用卡诈骗)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057号 

  被告人喻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2月,被告人喻某某在本市天河区**银行天河营业点申办了一张卡号为51821200********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后用该卡透支消费及套现,并于2019年5月开始逾期欠款,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有效还款。截至2019年11月13日,喻某某共欠中信银行本金人民币118828.1元、利息等费用人民币133932.97元,共计人民币252761.07元。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喻某某被抓获。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喻某某已还欠款人民币220600元,与中信银行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信用卡交易记录清单、催收记录等物证、书证;

2、被害单位代理人文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喻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立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1626****。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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