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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伪造、变造、买卖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19〕920号

被告人喻某某曾用名喻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02199*********,汉族,大专毕业,个体,住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河区***********号)。因伪造印章、招摇撞骗于2019年8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伪造武装部队印章于2019年8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于2019年9月11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0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喻某某为便于开展军训及拓展业务,在本市二七区委托“张某某”为其伪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71622部队”公章,2019年6月份,被告人喻某某又委托“张某某”为其伪造了“河南省军区综合训练队”公章。经鉴定,该两枚印章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2.证人罗某某、夏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户籍信息、受案及到案经过、指认照片、证明等书证;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指使他人为自己伪造武装部队印章两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辛振锋

二○一九十二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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