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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自然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9 时50分许,被告人喻某某驾驶无号牌“小刀”牌电动二轮摩托车沿S218省道由北往南行至228KM+300M(高胡公路新街镇杨家店红绿灯路段)时,与行人贾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贾某某受伤住院(贾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19日06时40分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喻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喻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倩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喻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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