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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8〕267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01989********,汉族,初中文化,从事货运工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龙里县,住**镇**村**组。2017年7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2日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管辖权的规定,于同年1月30日交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同年2月2日收到该案。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喻某某驾驶行车制动不合格的贵A****4号重型罐式货车,超载装运57.85t(核定载质量为13.795t)货物的情况下,搭乘黄某、古某某由龙里往贵阳方向行驶,行驶至贵阳市南明区**路段时与在前方与邹某某驾驶的贵J****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及道路防护设施受损,古某某当场死亡,喻某某、黄某受伤。经认定,喻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发货单、车辆信息等;

2.被害人陈述:黄某、邹某某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孟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喻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报告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行车制动不合格的重型罐式货车超过核定装载质量,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喻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承昕 李勇

2018年3月12日

附:

一、被告人喻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8616****。

二、随案移送:1、侦查卷两卷;

2、补充材料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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