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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喻某某驾驶贵E****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顶效经关兴大道往万屯方向行驶,19时30分许,行驶至顶效城市街道关兴大道顶效段(小地名:查白路口)处,车头右侧与前方同向行驶由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发动机号:150400881)二轮摩托车尾部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于2019年8月14日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喻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与急救车将周某某送医院救治。2019年9月20日,经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喻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喻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家属五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喻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将被害人送医院救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恩艳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285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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