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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6********,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号,住巴中市巴州区****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喻某某驾驶车牌号川Y*****的小型轿车,搭载韩金菊、张羽从巴中市兴文经济开发区**二期外出发,经兴文置信府南苑往巴中城区方向行驶。同日15时22分许,喻某某驾车行驶至兴文经济开发区文华路置信府南苑销售中心外路口左转弯时,与李某某驾驶、搭载艾某某从棠湖中学往乐湾首府方向直行的川Y*****号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某、艾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1日,艾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艾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巴中市公安局认定,喻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艾某某不承担责任。 

被告人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侦查中,被告人喻某某与被害人艾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已履行,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韩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等5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春梅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8282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卷内)。

3.《调查评估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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