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麻城市**镇,住**镇**村**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喻某某驾驶鄂******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麻城市市区往**镇方行驶。18时20分许,行驶至金桥大道通泰棉业门前路段时,与从右往左横穿道路的行人闵某某相撞,造成闵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闵某某的死因系颅脑毁损伤。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事故发生时,鄂******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右侧与行人发生接触。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喻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与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闵某某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喻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喻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12月16日,喻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签署刑事和解协议书,补偿经济损失7.03万余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22受理单、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4.证人喻某某、钱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威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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