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镇**村,住广水市**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9时50分许,被告人喻某某驾驶鄂S*****号帝豪牌小型客车载喻某甲等人,由广水市**镇至**镇通村公路由西向东至**镇**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刘某甲(男,59岁)驾驶的鄂S*****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刘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喻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喻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归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文书发送回执、病情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随州市中心医院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裁定书、刑事谅解书、支付信息等书证;2.证人喻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5.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焕环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644****,18672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九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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