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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425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广德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13时24分许,被告人喻某某驾驶皖P*****号小型轿车行至广德县四合乡前焦路9公里900米 向红庙方向200米处,自北向南倒车时,与自南向北行驶的安吉V·*****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后排乘坐人郁某某(女,殁年65岁)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月15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被告人喻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死亡原因及车辆的鉴定意见;5.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运输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光学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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