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喻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住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0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7日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我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1月0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喻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9日12时16分许,被告人喻某某驾驶湘A3****号江淮轻型厢式货车沿宁乡市省道S209线由宁乡往横市方向行驶,行驶至宁乡市省道209线30公里地段时,遇被害人王某某驾驶自行车沿人行横道由北往南横过道路,因喻某某驾驶机动车未避让非机动车,致使两车在上述地点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09月18日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喻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2019年10月09日,被告人喻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宁乡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喻某某案发后于2019年9月19日与被害人家属签署了安葬协议;2020年1月19日,喻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新的补偿协议,修改了原安葬协议。被害人近亲属表示对喻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安葬协议及收条、补偿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喻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喻某某案发后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喻某某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部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喻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宁湘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49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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