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9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喻某某、鲁某某在合伙经营茶楼过程中,为获取高额非法收益,从2019年3月开始,利用其开设在成都高新区中和应龙北一路139号附1号的“聚韵阁”茶楼,组织人员以打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二人对赌博抽成。经营过程中,喻某某负责招揽赌客和盈利分成,鲁某某负责兑换筹码、发牌、记账、抽成等。
2019年8月18日16时许,民警在该茶楼挡获喻某某、鲁某某,并查获参赌人员9人和大量赌博工具。到案后,喻某某、鲁某某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并供述经营赌场期间共非法盈利约五万余元,二人按股份比例分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搜查、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鲁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约五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喻某某、鲁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喻某某、鲁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时间、非法所得数额以及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燕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喻某某电话:1735850****,被告人鲁某某电话:15198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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