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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陈某甲赌博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喻某某(绰号大大),女性,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湖南省宁乡市******组。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宁乡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6日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陈三),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2日和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喻某某和被告人陈某甲共同生活在一起。2019年6、7月份开始两人在位于宁乡市**镇**村自己家中开设麻将馆,收取服务费用于日常生活。

2019年9月,贺某某、秦某某、谢某甲、曹某某、张某乙、邓某某等人开始在该麻将馆用扑克牌以比大小的方式进行每注最少10元的“铲公”等赌博活动,参赌人员有几人至二十多人不等。被告人喻某某和陈某甲为赌博提供场所、工具、餐饮等,从中抽取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的水费,共计从中获利15000余元。同时喻某某使用手机通过微信支付为参赌人员提供套现服务。经查,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15日,秦某某、曹某某、谢某甲、张某乙、邓某某、贺某某等参赌人员在喻某某处套现150000余元用于赌博。

2019年12月15日,宁乡市公安局在被告人喻某某、陈某甲开设的麻将馆内现场查获参加“铲根”赌博人员秦某某、朱某某、曾某某、李某某、陈某乙、贺某某等十余人,现场扣押赌资39000余元。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喻某某与参赌人员秦某某、李某某等人一起被抓获;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宁乡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9年12月25日宁乡市公安局起获被告人喻某某作案工具一台;2020年1月2日,陈某甲委托谢某乙向宁乡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一台;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账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郭某甲、秦某某、曹某某、谢某甲、张某乙、胡某某、曾某某、朱某某、郭某乙、欧某某、陈某乙、邓某某、李某某、彭某某、贺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喻某某、陈某甲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参与的、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喻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喻某某判处三个月拘役,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一个月拘役;均不适用缓刑,均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喻某某、陈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和公安机关扣押的喻某某作案工具手机一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应当予以没收、追缴,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智勇

2020年928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喻某某、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两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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