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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袁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富顺县人,户藉所在地:自贡市富顺县**镇**街**号**幢**单元**号。现住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0********,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内江市人,户藉所在地:内江市大安区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暂住昭觉县**镇**路。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5月22日,上述两被告人经本院批准,由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7月30日,喻某某由本院取保候审。8月25日该案经第一次退回昭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9月17日补查重报。

2020年7月22日,昭觉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喻某某、袁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喻某某受陈某某(在逃) 邀约,合伙经营烟酒生意,两人在昭觉县新城镇解放路以陈某某亲戚的名义租赁门市,取名为“品鉴商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是被告人袁某某(陈某某之子)。陈某某负责进货及经营管理,喻某某则将其原在昭觉县新城镇解放路工会巷租赁的一间住房作为库房,用于堆放烟酒等货物。同年3月,陈某某认为烟草局开的烟太少了,不够卖,利润小,遂决定销售一些假烟、假酒,并告知了喻某某。其间,喻某某一直在老家富顺县经营其它事务。2019年9月,陈某某、喻某某雇佣陈某某的儿子袁某某来负责销售烟酒。袁某某在经营过程中,知晓其母亲销售的货物中有假烟假酒,但仍然予以销售。2020年4月17日,昭觉县烟草专卖局在昭觉县新城镇解放路喻某某的库房内查获袁某某正在搬运的不同品种的假云烟(软大重九)40条、假中华(硬)102条、假云烟(软珍品)160条,共计302条,价值127000元;假酒108瓶酒(红花郎36瓶;茅台6瓶;“国窖1573”6瓶;剑南春6瓶;五粮液54瓶),价值106596元。总价值233596元。4月17日,袁某某被昭觉县烟草专卖局移交至昭觉县公安局办理;5月12日,喻某某在自贡市大安区回龙镇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6. 鉴定意见书;7.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袁某某尚未销售的假烟、假酒,货值金额达233596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良柏

2020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喻某某由本院取保候审袁某某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卷、诉讼卷及补充侦查春共3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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