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喻凤英,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2018年1月5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喻凤英怀孕不执行行政拘留),2019年8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25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路**号。2008年11月23日因赌博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月14日因赌博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5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凤英、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张某某、涂某某、魏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在南昌县、鹰潭市等地开设流动赌场,利用牌九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罗某某在上述赌场负责放高利贷和验钱。
2018年11月左右,被告人喻凤英与张某某等人在南昌县**开发区、**镇等地开设流动赌场,利用牌九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罗某某在该赌场负责放高利贷和验钱。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喻凤英被公安机关当面传唤到案;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某、涂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喻凤英、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凤英、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凤英、罗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凤英、罗某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认罪认罚,建议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腾平
附:1、被告人喻凤英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全部证据和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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