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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王风华等盗窃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8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枞阳县人,户籍所在地:枞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院**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风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枞阳县人,户籍所在地:枞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院**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9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枞阳县人,户籍所在地:枞阳县**镇**村路**组**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院**号**栋**单元**楼**号。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75********,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枞阳县人,户籍所在地:枞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院**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王风华、周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19日、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7月3日,被告人喻某某、王风华、周某某、王某某经预谋先后在彭州市**镇**巷**号、**路**号**号、**小区**栋**号、**路**号,龙泉驿区**路**村**组**号出租屋,乘人不备之际,入户将被害人曾某某、游某某等人房屋内手机六部及钱包内部分物品盗走。经鉴定,被盗六部手机被盗时价值共计人民币8500元。现被告人亲属已退赃人民币82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王风华、周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喻某某、王风华、周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风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喻某某、王风华、周某某、王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坦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喻某某、王风华现羁押于彭州市市看守所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75562****

4.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四册、提讯证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量刑建议一份

6.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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