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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号。2006年6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乡**家园**号**栋**单元**楼**号。2016年10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邛崃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1800元,2018年8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8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要求购买200元冰毒,并将200元微信转账给王某某,随后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妻子驾车搭载其来到蒲江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喻某某家中,向喻某某购买价值200的冰毒1小包。在购得冰毒后,王某某分出了部分进行吸食,后于当日18时40分许,由妻子驾车搭载其到邛崃市卧龙镇金龙社区7组318线路边一垃圾池旁,通过车窗将剩冰毒贩卖给陈某某。后民警在邛崃市卧龙镇龙潭街将陈某某挡获,并从其右侧裤包内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1小包(经称量,净重0.143克)。

2019年11月7日11时许,民警在蒲江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喻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喻某某寝室内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3小包(经称量,净重1.07克)。

经鉴定:从陈某某处查获的疑似冰毒1小包、从喻某某寝室处查获的疑似冰毒3小包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称量、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故意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幼林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提讯证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贰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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