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2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山**号**幢**室。被告人喻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6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被告人周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园**号**室。被告人周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6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周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喻某某、周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侯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喻某某、周某,听取了被害人侯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5日,本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15日,该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29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被告人喻某某、周某介绍被害人侯某某向蔡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借款,侯某某借到钱款后,喻某某、周某以设立托管资金的名义,谎称可以帮侯某某归还欠款,防止其将借款挥霍导致无钱还债,让侯某某将借到的钱款交给他们保管。侯某某遂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交给喻某某、周某人民币共计148000元,后喻某某、周某归还30000元给侯某某,其余被二人占为己有。综上,喻某某、周某共同诈骗侯某某118000元。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喻某某在本市栖霞区**路**号**园**栋**室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周某经民警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借条、收条、银行流水、刑事摄影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喻某某、周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周某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佑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周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共9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
4.无查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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