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喻某某、凌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65********,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号,现住株洲市荷塘区**栋**号,2018年12月29日因犯买卖身份证件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1月1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4日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凌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21968********,汉族,中专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村**栋**号,现住株洲市荷塘区**栋**号,2011年7月11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1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凌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一天,被告人凌某某欲和再婚丈夫黄某甲申请赴美旅游签证,但其户口簿登记的婚姻状况与实际婚姻状况不符,为通过面签申请,其在株洲市芦淞区钟鼓岭(原株洲市公安局对面)附近找到在此摆摊制证刻章的被告人喻某某,将自己的户口本中真实户主为易某某的户主页和个人户籍页及200元现金交给喻某某,约定由喻某某为凌某某伪造两张户籍证件,更改户主为其本人和其个人页婚姻状况由离婚改为再婚。喻某某随后找人制作完成后于第二天将伪造好的两页户籍证件交给凌某某。2020年1月16日,凌某某携带装有伪造的户籍证件的户口簿到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金山派出所户籍室咨询更改户籍信息过程中被户籍民警黄某乙发现并查获。经湖南省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凌某某处查获的两页户籍证件上的两枚疑似公章印文与真实公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系伪造。

案发后,被告人喻某某、凌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凌某某协助抓获同案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辨认、对案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凌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两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喻某某、凌某某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凌某某协助抓获同案犯,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喻某某缓刑考验期间重新犯罪,需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木春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凌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330****。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十三份。

4.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