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180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医药销售,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镇,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中午,被告人喻某某和朋友在长沙市天心区政府对面的饭店吃午饭时饮酒,酒后驾驶湘******号红色“福特”牌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当晚19时50分许,被告人喻某某驾车沿汇金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黄谷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喻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喻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3.血样提取笔录、血检报告及告知。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喻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琳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7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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