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喻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89********,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家住湖南省永顺县盛世龙泉**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晚,被告人喻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湘******号轻型普通货车从花垣县沿张花高速公路回永顺县,途经保靖县迁陵镇蔡庄路段时被识别系统所抓拍,当其准备从永顺泽家收费站下高速时发生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发现喻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297.4mg/100ml,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喻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94.0973mg/100ml。
案发后,喻某表示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5月21日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照片);2.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3.证人顾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喻某的供述和辩解;5.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鉴定意见;6.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野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喻某某家住湖南省永顺县盛世龙泉**栋**,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74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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