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2015年12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7月12 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喻某某进入本市武某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内,随后对被害人周某某的褐色大众途锐汽车(川A****)后车窗玻璃,用淬火法的方式弄碎(维修费用人民币8245元),盗得一箱(6瓶)价值人民币5880元的五粮液白酒后从小区离开。被告人喻某某随后将盗得白酒以人民币5100元变卖。2019年11月20日,民警将被告人喻某某抓获归案,并起获被盗白酒1箱,手机2部。案发后,被盗白酒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认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他人财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喻某某破坏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盗窃数额较大,系累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之间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谷祥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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