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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故意杀人案)_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喻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31988********,汉族,大学文化,住安义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安义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3月2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安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4月9日报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喻某与被害人骆某甲经人介绍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相处期间因发现骆某甲另有男友,遂产生怨恨决意要杀害骆某甲。2020年3月1日下午15时许,喻某在安义县大乐发超市买好刀具后来到安义县****小区**栋**单元**室骆某甲家中伺机作案。两人发生争吵后,喻某持刀朝骆某甲的头部、颈部等部位连续刺、切近二十刀,致骆某甲当场死亡。当日下午16时许,喻某用手机拨打110电话报警,并等待民警到场后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骆某甲系被单刃锐器多次刺、切,致右颈静脉、左肺和全身多处软组织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刀具等物证;

2接处警登记表、通信记录等书证:

3周某某、骆某乙、喻某甲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喻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指认等笔录;

7超市监控录像、小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迪

检察官助理:胡庆文

2020年4月30

附:

    1.被告人喻某现羁押于安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1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

3作案用水果刀一把,作案时穿外套、上衣、裤子、鞋子、袜子,随身携带的手机一部、喻某家中搜查扣押的刀具两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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