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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喻某某(化名喻建华),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镇**村**街**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号楼**。因犯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8年2月15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招摇撞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09年9月17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福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清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喻某某虚构福建省海警第一支队参谋长“喻建华”的身份,使用伪造的警官证、穿着武警军官制服出席社交场合,先后以协调处理走私案件、帮忙办理出国签证、低价购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蔡某某、林某乙、潘某某、杨某某、林某丙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3.5万。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喻某某通过伪造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文书、以“喻建华”身份假装与被害人陈某乙办理结婚手续等方式,取得被害人陈某乙的信任,以帮被害人陈某乙协调处理走私案件为由,先后二次骗取被害人陈某乙共计人民币21万元。其中,2019年6月12日,被害人陈某乙通过林某甲银行账户向被告人喻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16万元;2019年6月21日,被害人陈某乙通过林某乙、林某甲交给被告人喻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2.2019年7月份,被告人喻某某先后以帮忙办理出国签证手续、购买出国机票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蔡某某人民币共计12.5万元。其中,2019年7月8日、10日,被害人陈某丙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喻某某分别支付人民币8000元、7000元;2019年7月10日,被害人蔡某某通过银行向被告人喻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11万元。

3.2019年8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喻某某谎称可以低价购买中庚香海湾的别墅,以收取购房定金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陈某乙、林某乙、潘某某、林某丙、杨某某、陈某丁人民币6万元、6万元、6万元、6万元、8万元、8万元,共计人民币40万元。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喻某某在福清市音西街道创元酒店2号楼被民警抓获。同日,民警在被告人喻某某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国际**号家中查扣武警制式衣服9件、海关制式衣服1件、武警制式裤子7条、海关制式裤子1条、维和部队制式帽子1顶、海关制式帽子1顶、武警制式帽子4顶、部队资历章19个、军衔肩章19个、海关肩章3个、铁质胸章8个、普通胸章25个、名字胸牌4个、警官证2个、工作证3个、军用驾驶证1本、军用保障卡1张、伪造的保证书等物品。

2019年11月6日,武警海警总队福建支队政治工作部出具证明,证实该部无名为喻某某的现役军人,查扣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均系伪造,上述证件所盖印章均系伪造。

2020年3月,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喻某某涉案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共计人民币405,019.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武警制式服装、帽子、胸章、资历章、肩章、警官证、军用驾驶证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清单、保证书、欧洲申请资料表、申请结婚报告表、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证、武警海景总队福建支队政治工作部出具的证明、厦门高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说明、4S店维保结算单据、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陈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蔡某某、林某乙、潘某某、杨某某、林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搜查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军人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7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玲玲

2020年5月14日

附注: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4册共计296页;

3.量刑建议书6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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