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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德昌盗窃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喻德昌,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号**室。199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德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喻德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喻德昌至上海市青浦区**村**号**室,使用随身携带的撬棒撬门入室,窃得被害人唐某某放于房间床头柜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60元、钻石戒指一枚、钻石挂坠一件、金耳环一对、金挂坠一件、铂金戒指一枚、铁合金戒指一枚、项链一副、和田玉手镯一个,后将钻石戒指、钻石挂坠、金耳环、金挂坠、铂金戒指、铁合金戒指、项链销赃至吴某某开设的金店内。经鉴定,上述被盗首饰总价值为人民币20,38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自被告人喻德昌处扣押了和田玉手镯一个,自吴某某处调取了钻石戒指一枚、钻石挂坠一件、金耳环一对、金挂坠一件、铂金戒指一枚、铁合金戒指一枚、项链一副,均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喻德昌已退出销赃所得人民币4,290元。

被告人喻德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喻德昌的供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视频录像、手机截图、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喻德昌于上述时间、地点窃得上述财物的事实。

2、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村**号**室的住所进行了现场勘验。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搜查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喻德昌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号**室的住所进行了搜查,查获并扣押被盗手镯一只、被告人喻德昌作案时穿着的衬衫一件、长袖外套一件、背心一件、长裤一条、运动鞋一双,被盗手镯已发还被害人,衣物已发还被告人喻德昌。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自吴某某处调取钻石戒指一枚、钻石挂坠一件、金耳环一对、金挂坠一件、铂金戒指一枚、铁合金戒指一枚、项链一副,后已发还被害人。

5、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票、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实,被盗物品的价格。

6、情况说明、收据、收条证实,被告人喻德昌已退出销赃所得人民币4,290元。

7、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喻德昌到案的情况。

8、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喻德昌的身份及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德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德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德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喻德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喻德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喻德昌已退出销赃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喻德昌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健

检察官韩元梅

检察官助理陈冲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喻德昌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建议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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