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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刘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3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永川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路**号1-9)。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2020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20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机执行逮捕。

被告人喻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村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被原四川省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机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喻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来到重庆市永川区红星美凯龙后面家悦中心3栋底楼门市停车场处,采用搭线点火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7225元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盗走。

2020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喻某、刘某某共谋盗窃,二人驾驶摩托车来到重庆市永川区神女湖实训基地马路边,采取技术手段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2652元的绿源电动车盗走。二人将车辆销赃后获款600元,二人平分。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五羊本田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喻某、刘某某在喻某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大安办事处的家中被民警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检举辛某某盗窃,协助公安机关分别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郑某某、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电动车登记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郑某某、朱某某、辛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刘某某、喻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7.​ 红河枫景、商贸城银山馆、建玛特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喻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共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喻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喻某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喻某均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震全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喻某现均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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