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喻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街**号**单元**号,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4月30日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 年12月17日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 年12月24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凌晨2 时许,被告人喻某在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3号星图网咖以需要对被害人席某某的手机付款页面进行拍照为由将被害人席某某的一部玫瑰金色ViV0 X play6 手机(鉴定价格910元) 盗走。后销赃获款耗用。
2020 年7月20日,被告人喻某在成都市成华区白莲池派出所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喻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芳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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