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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建国盗窃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喻建国,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西侧出租房(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喻建国2007年3月18日因盗窃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1997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13 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喻建国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建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喻建国至张家港市**镇**村**组**号门口,采取顺手牵羊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倪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绿色铃木牌电动车,车座内有一部极光色华为P30手机、现金人民币8000元及一只钱包和一件雨衣。经鉴定,所窃电瓶车及手机价值人民币2200元。总价值人民币10200元。

被告人喻建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喻建国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5.现场照片等;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建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建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喻建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喻建国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丙龙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喻建国在住处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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