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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非法拘禁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6********,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街**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栋**单元**号。2008年8月18日,因犯妨害公务罪、抢劫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3月7日解除监视居住;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1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喻某某、叶某某(另案)等人邀约郭某某(在逃)、罗某某(另案)等数十名男子,在自贡市高新区老年大学内的雅苑茶坊三楼一包,以姚某某、张某乙、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之前合伙打假牌赢了叶某某的钱财为由,强行将正在该茶坊内采取“敲板板”赌博的姚某某、张某乙、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丁某某等人带至自贡市高新区燊海森林、贡井区蓝天茶坊内实施殴打,并对上述人员实施非法拘禁至当晚23时许,造成姚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受伤。

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喻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次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伤情照片抓获说明等;

二、证人陈某某、王某某、许某某、张某甲27人的证言;

三、被害人姚某某、张某乙、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

六、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康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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