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喻坤,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3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2020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喻坤在本市桥头镇田新村田新广场篮球场看别人打篮球期间,趁人不注意将被害人廖某某放置在篮球架下的一部天蓝色小米牌手机(价值3686.39元)盗走,得手后离开现场并将手机留作自己使用。
2020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喻坤抓获归案,并当场起回被盗的手机。公安机关破案后,将手机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喻坤的有罪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坤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坤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喻坤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20年11月3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喻坤现被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证据目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独任)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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