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19)529号
被告人喻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路**巷**号,无固定住所。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9年5月14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7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恩施市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以来,被告人喻某与唐某某为男女朋友关系,交往一段时间后,唐某某提出与被告人喻某分手,但被告人喻某还是经常给唐某某打电话。2009年3 月8 日下午,被告人喻某打电话约唐某某晚上在恩施市施州大道原“沁香园”酒楼后面的亲水走廊上见面,当晚见面后在交谈时唐某某称不想和被告人喻某在一起了,被告人喻某为此心生不悦,不久唐某某提出要回家,被告人喻某遂手持一把水果刀连续砍击唐某某的面部,在此过程中唐某某用手去挡水果刀,没有挡住,最终被告人喻某致唐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后逃离现场,之后唐某某被人救起。经鉴定,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2019年8 月23 日,被告人喻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何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喻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喻某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内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勇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喻某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内附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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