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Z165号
被告人喻某某,绰号大双,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富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绰号“超娃儿”,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富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杨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喻某某等人窜至富某某**镇**村**村**栋**单元**号,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罗某某家中,盗走长虹55寸液晶电视机一台。经富某某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长虹液晶电视价格为1866元。
202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喻某某等人,窜至富某某**镇**号**号**栋**单元**号,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盗走创维液晶电视一台等物品,经富某某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创维液晶电视价格为1000元。
2020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喻某某、幸某某(在逃)、杨某、张某某窜至富某某**小区**栋**单元**楼**号,喻某某、幸某某、杨某三人进行技术开锁、张某某望风,打开被害人曾某某家防盗门,惊醒被害人,随后喻某某进门将一手包盗走,通过楼梯逃跑。在逃跑过程,喻某某在十七楼转拐处将盗窃的黑色手包扔掉。
案发后被告人喻某某、杨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杨某、张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作案工具若干。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户籍信息,到案说明,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赔偿损失资料等。
3.证人喻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罗某某、曾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喻某某、杨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鉴定、指纹鉴定等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杨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杨某、张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喻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被告人杨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梅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喻某某、杨某现羁押于富某某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347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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