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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喜某某盗窃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喜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镇**村,现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村。该喜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1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0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喜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白色斯柯达明锐牌轿车在渭南城区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渭南市临渭区西三路与四马路十字西北角时,趁四周无人之机,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将被害人陈某某一辆车牌号为陕E*****的白色丰田普拉多越野车的主驾驶玻璃砸开,翻入车内,盗走放置在车内的30000元现金、一箱飞天茅台酒(共六瓶)、一条茅台酒(50ml装、共五瓶),后于当日早上将盗来的茅台酒以12400元的价格卖至渭南市华州区王某某经营的一家“回收老酒”店处,大部分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一箱飞天茅台酒价值15600元,一条茅台酒50ml装价值1400元,现赃款、赃物全部返还被害人。

2.2020年6月2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喜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白色斯柯达明锐牌轿车,将车停在桃园美莎酒店马路边,下车寻找作案目标,步行至渭南市临渭区三贤路华山小区东门口,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陕E*****棕色福特商务车的左后玻璃砸开,翻入车内,但未找到有价值物品,遂离开现场。

3.2020年6月2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喜某某窜至渭南市临渭区三贤路华山小区东门口,用在路边绿化带找到的石头,将被害人刘某某放的一辆车牌号为陕E*****白色日产越野车的右后玻璃砸开,翻入车内,盗走放置在车内档位杆处的60元现金,所得赃款已挥霍,现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

4.2020年6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喜某某窜至渭南市临渭区西四路**营销招商中心门前,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将被害人王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陕A*****白色本田XR-V越野车的右后玻璃砸开,翻入车内,但未找到有价值物品,后被民警现场抓获。

5.2020年6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喜某某窜至渭南市临渭区西三路北段**面馆门口,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将被害人阮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陕A*****白色别克越野车的左后玻璃砸开,翻入车内,盗走一条软中华牌香烟,后以550元的价格卖至渭南市华州区王某某经营的一家“回收老酒”店处,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软中华香烟价值630元,现赃物全部返还被害人。

6.2020年6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喜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 A***** 白色斯柯达明锐牌轿车在渭南城区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渭南市临渭区西四路**小区东门附近,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将被害人申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陕E*****黑色起亚越野车的右后玻璃砸开,翻入车内,盗走2瓶六年西凤酒、1条贵烟。后将盗来的烟酒以780元的价格卖至渭南市华州区王某某经营的一家“回收老酒”店处,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2瓶六年西凤酒价值280元、1条贵烟价值800元。现赃物全部返还被害人。

7.2020年6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喜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 A*****白色斯柯达明锐牌轿车窜至渭南市临渭区四马路**保险公司门口停车位处,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将被害人项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陕 E*****白色宝骏730商务车的左后玻璃砸开,翻入车内,盗走400 元现金,所得赃款已挥霍,现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

8.2020年6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喜某某驾车窜至渭南市临渭区西四路**小区南门口,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将被害人张某停在盛世华府对面人行道上的一辆车牌号为陕 E*****黑色丰田汉兰达城市越野车右后玻璃砸开,翻入车内,盗走4瓶五粮液酒、3瓶十五年西凤酒、1瓶六年西凤酒、1200元现金。后将3瓶十五年西凤酒、1瓶六年西凤酒以 530元的价格卖至渭南市华州区王某某经营的一家“回收老酒”店处,4瓶五粮液自用,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4瓶五粮液价值4000元,3瓶十五年西凤酒价值810元,1瓶六年西凤酒价值140元,现赃物、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

9.2020年6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喜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 A***** 白色斯柯达明锐牌轿车窜至渭南市临渭区西三路与四马路十字西北角**烟酒店,将车停在店门口,用脚将该烟酒店门锁蹬开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张某店内柜台下储物柜的36条香烟,后于当日5时许将盗来的36条香烟以10100元的价格卖至西安市阎良区王某经营的一家烟酒回收店处,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36条香烟价值12830元,现赃物全部返还被害人。

10.2020年6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喜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 白色斯柯达明锐牌轿车在渭南城区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渭南市临渭区**小区西门附近,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陕 E*****香槟色大众途观越野车的右后玻璃砸开,翻入车内,盗走1盒冬虫夏草香烟、4瓶泸州老窖,后将4瓶泸州老窖以300元的价格卖至渭南市华州区王某某经营的一家“回收老酒店”处,香烟自用,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1盒冬虫夏草价格为50元,4瓶泸州老窖酒价格为1072元,现赃物、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

11.2020年6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喜某某窜至渭南市临渭区**小区门口,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陕 E*****白色大众途观越野车的左后玻璃砸开,翻入车内,盗走车内的5瓶六年西凤酒、50元现金,因为不好拿酒其将酒暂藏于路边草丛中,准备开车过来取,后来由于路段有监控探头而未取走,导致酒丢失,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5瓶六年西凤酒价值725元,现赃款(包括赃物折价)全部返还被害人。

12.2020年6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喜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白色斯柯达明锐牌轿车在渭南城区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渭南市临渭区**小区门口东500米处将车停下,后步行来到小区南门口,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陕 E*****白色长安越野车的左后玻璃砸开,翻入车内,盗走两瓶杜康酒,100 元现金,后将两瓶杜康酒扔至临渭区渭富桥下,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两瓶杜康酒价值400元。现赃款(包括赃物折价)全部返还被害人。

13.2020年5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喜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白色斯柯达明锐牌轿车在渭南城区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渭南市高新区**售楼部附近,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将被害人付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陕 A*****黑色丰田汉兰达城市越野车的左后玻璃砸开,翻入车内,盗走两条万宝路牌香烟,后自己吸食。经鉴定,被盗两条万宝路香烟价值320 元。现赃物已折价全部返还被害人。

14.2020年5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喜某某窜至渭南市临渭区西四路与四马路十字北200米附近,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陕E*****黑色奔驰越野车的左后玻璃砸开,翻入车内,盗走1瓶西凤十五年、400元现金、一箱“大秦帝国”书籍,后将1瓶西凤十五年以100元的价格卖至渭南市华州区王某某经营的一家“回收老酒店”处,将一箱书籍扔至渭南市渭富桥下丢失,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1瓶十五年西凤酒价值270元,一箱大秦帝国书籍价值2000元。现赃物已折价全部返还被害人。

15.2020年5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喜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 白色斯柯达明锐牌轿车在渭南城区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渭南市高新区**家具城门口,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将被害人马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陕 E*****黑色传祺GS8越野车的左后玻璃砸开,翻入车内,盗走两条黄芙蓉王香烟、两条冬虫夏草细支香烟,后4条香烟不慎丢失。经鉴定,被盗4 条香烟价值1370元。现赃物已折价全部返还被害人。

16.2020年5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喜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白色斯柯达明锐牌轿车在渭南城区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窜至渭南市老城街**小区门口,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将被害人贾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陕A*****白色尼桑车的右后玻璃砸开,翻入车内,但未找到有价值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实施盗窃,数额为74907元,已达巨大追诉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喜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冬蕾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喜某某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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