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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喊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喊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51976********,傣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住瑞丽市**镇**村公所**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瑞丽市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20年9月10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喊某某携带毒品驾驶摩托车行驶至瑞丽市弄岛镇弄岛街子附近的田边小路时被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喊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上及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98.2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91.69克。经查明,被告人喊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诺某某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喊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洪

20201130

附: 1、被告人喊某某现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九张。

3、涉案物品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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