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喇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喇某甲醉酒后驾驶青BC6055号威志牌小型轿车,沿民和县官亭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享大线86KM+150M处时,与被害人白某某停放在道路北侧的青B7B169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喇某甲驾驶车辆驶离现场。被告人喇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白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喇某乙、喇某丙、祁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6.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从喇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质量浓度为224.66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喇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喇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仙艳芳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喇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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