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喀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4********1413,柯尔克孜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县,户籍所在地新疆**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乌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乌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于2020年10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3日05时38分,被告人喀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PC****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乌恰县X415线80公里+200米处时(阿克交通执法服务站),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喀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我院认为,被告人喀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喀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喀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丽仙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告人喀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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