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徐检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啜锦明,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某某,住清某某**镇**路**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清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清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啜锦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啜锦明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太原市**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实际管控人为被告人啜锦明(陈某某的丈夫)。经营地址清某某**镇**村工业园区**号,经营范围煤焦、油煤、钢材、建材的销售等,注册成本300万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2008年8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年6月7日至2016年6月12日期间,被告人啜锦明作为太原市**工贸有限公司的实际管控人,在没有煤炭购销的情况下,通过赵某某等人介绍,向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金额4993012.83元,税额848812.17元,价税合计5841825元。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认证并抵扣。
2016年6月7日至2016年6月12日期间,被告人啜锦明作为太原市**工贸有限公司的实际管控人,在没有煤炭购销的情况下,通过赵某某等人介绍,向河北**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金额7997065.41元,税额1359501.15元,价税合计9356566.56元。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河北**商贸有限公司认证并抵扣。
2016年7月8日,被告人啜锦明作为太原市**工贸有限公司的实际管控人,在没有煤炭购销的情况下,通过赵某某等人介绍,向河北**煤炭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金额14986165.32元,税额2547648.12元,价税合计17533813.44元。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河北**煤炭有限公司认证并抵扣。
综上,被告人啜锦明共为他人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金额27976243.58元,税额4755961.44元,价税合计32732205.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申报资料、银行存款账户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报告、票据凭证、资金回流图等;2、证人陈某某、史某某、董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啜锦明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啜锦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啜锦明作为太原市**工贸有限公司的实际管控人,在没有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晋源
2019年11月17日
书 记 员: 白 凯
附:1.被告人啜锦明现羁押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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