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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啊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啊某(自报),男,傣族,1999年**月**日出生,缅文四档文化,国籍不明,家住缅甸**。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银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啊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7时,被告人啊某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瑞丽市南卯街103号出租房门口,一辆价值人民币2160元的白色二轮电动车盗走。

后瑞丽市公安局通过视频侦查锁定被告人。同日15时许,瑞丽市公安局银河派出所民警在瑞丽市宏康医院背后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啊某抓获,并在其出租房旁查获了其盗窃的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啊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啊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兰婷

检察官助理:沈良浩

书记员:周雪雅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啊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光盘5张(含盗窃视频监控1张)。

3.认罪认罚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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