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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啊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啊某甲(柬埔寨姓名:VEN ****),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护照号码N003*****,小学文化,系柬埔寨王国公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啊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啊某甲与安徽省**县**村镇**村村民朱某某登记结婚。

2016年7月,啊某甲在微信里告诉啊某乙(已判刑),其丈夫对其不好,让啊某乙帮忙接她走。之后,啊某乙与同居生活的蒋某甲(已判刑)一起到安徽将啊某甲接回了家,随后,啊某乙和蒋某甲把这事告诉了蒋某乙和啊某丙(以上二人均已判刑),五人商议让啊某甲以假结婚的名义骗取中介费回柬埔寨王国,啊某甲表示同意,后由蒋某乙寻找男方。蒋某乙通过陈某甲联系到了鄱阳县**镇**村村民被害人陈某乙,将啊某甲介绍给陈某乙作为结婚对象。7月16日,双方见面后约定,啊某乙、啊某丙、蒋某甲和蒋某乙向陈某乙收取介绍费58000元,当日收取了预付款5000元,并将啊某甲送到陈某乙家里。7月21日,啊某乙、啊某丙、蒋某甲和蒋某乙到陈某乙家里收取了剩下的53000元,其中啊某甲(啊某甲)分得5000元。2016年10月份,啊某甲欲从陈某乙家逃走时被陈某乙的家人发现,未能得逞,于是陈某乙的家人联系蒋某甲等人退回中介费。

2016年11月7日,朱某某到陈某乙家,出示了结婚证将啊某甲 带走。随后啊某甲通过其表姐偷渡回国,于2019年再次偷渡来中国,与南昌籍黄某某通过介绍认识,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2020年4月17日,啊某甲 就医时被南昌县公安局发现,并准备将啊某甲遣返回国。在遣返的过程中发现啊某甲系鄱阳县公安局的网上逃犯,后将啊某甲移交给鄱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啊某甲到案后,如实进行了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结婚证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3、证人陈某丁、陈某丙、卢某某等证人证言;4、同案犯蒋某甲、啊某乙、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啊某甲隐瞒已经结婚的事实,以结婚为名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啊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诈骗,在诈骗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啊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啊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啊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铮

检察官助理:桂凝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啊某甲现被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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